這種情況可以加蓋CMA標識或者CNAS標識在報告中嗎?

如果一份報告既有資質認定范圍的項目也有非資質認定的項目,可以標識清楚未過的項目,然后加蓋CMA標識或者CNAS標識在報告中嗎?

對于這個問題,我們還可以這么進一步的提出自己的疑問:如果是實驗室認可呢,這種情況可以使用CNAS標識嗎?

在RB/T214-2017 4.5.20 結果報告中提到,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應標注資質認定標志,加蓋檢驗檢測專用章(適用時),這里并沒有說明沒有通過資質認定的項目是否可以標記后和通過資質認定的項目一起加蓋CMA標識。所以有很多檢驗檢測機構便打起擦邊球,通過這樣的方法來出報告。

Eg:

1、 A(通過)

2、 B(通過)

3、 C*

在報告中備注加*的為本檢驗檢測機構未通過資質認定項目。然后在報告的封面上加蓋了CMA標識。

這種做法在2018年3月9日之前,國家認監委并沒有明確的說明是否可以這樣操作,在飛行檢查或者評審的時候,沒有將這種情況列入超范圍使用CMA標識。在這時間國家認監委發了一個《關于推薦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統一實施的通知》(國認實〔2018〕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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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到:未加蓋資質認定標志(CMA)的檢驗檢測報告、證書,不具有對社會的證明作用。檢驗檢測機構接受相關業務委托,涉及未取得資質認定的項目,又需要對外出具檢驗檢測報告、證書時,相關檢驗檢測報告、證書不得加蓋資質認定(CMA)標志,并應在報告顯著位置注明“相關項目未取得資質認定,僅作為科研、教學或內部質量控制之用”或類似表述。

所以可以得出回答:這種情況是不可以加蓋CMA標識的。

這種情況有別于“沒有能力的分包”,沒有能力的分包指一個檢驗檢測機構擬分包的項目是其未獲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技術能力,實施分包應分包給獲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并有相應技術能力的另一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機構可將分包部分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由承擔分包的另一檢驗檢測機構單獨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不將另一檢驗檢測機構的分包結果納入自身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中。若經客戶許可,檢驗檢測機構可將分包給另一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納入自身的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在其報告或證書中應明確標注分包項目,且注明自身無相應資質認定許可技術能力,并注明承擔分包的另一檢驗檢測機構的名稱和資質認定許可編號。

那么同樣的情況,可以使用CNAS標識嗎?

在CNAS-R01-2018《認可標識使用和認可狀態聲明規則》5.3 實驗室或檢驗機構使用CNAS認可標識和聲明認可狀態的特殊要求種有說明。

5.3.3 如果實驗室或檢驗機構簽發的報告或證書結果全部不在認可范圍內或全部由分包方完成,則不得在其報告或證書上使用CNAS認可標識或聲明認可狀態。

5.3.4 實驗室或檢驗機構簽發的帶CNAS認可標識或認可狀態聲明的報告或證書中包含部分非認可項目時,應清晰標明此項目不在認可范圍內。

所以可以得出回答:這種情況是可以加蓋CNAS標識的。

討論:

5.3.5 實驗室或檢驗機構簽發的帶CNAS認可標識或認可狀態聲明的報告或證書中包含部分分包項目時,應清晰標明分包項目。實驗室或檢驗機構從分包方的報告或證 書中摘錄信息應得到分包方的同意;如果分包方未獲CNAS認可,應標明項目不在認可范圍內。